2019年,赵女士与钱先生(均为化名)因生育障碍,前往北京某知名公立三甲医院(下称“医方”)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助孕治疗。双方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经过取卵与培育,除移植未成功的胚胎外,剩余6枚胚胎被冻存于医院的麦管中。
几年后,因身体原因,赵女士已不再适合继续孕育胚胎。对于这对历经波折的夫妻而言,这6枚冷冻胚胎成了他们对后代唯一的精神寄托和情感抚慰。
为此,夫妻二人向医方提出:解除冻存协议,要求将冷冻胚胎取回,带回家中自行保管。
医方则陷入两难:虽然胚胎是夫妻二人的,但根据相关行政规定,接收冷冻胚胎的主体必须是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正规医疗机构,医院无权直接将胚胎交还给个人。
双方协商未果,夫妻二人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
【双方面临的困境】私人情感寄托 vs 医疗机构的合规红线
这起新类型案件,深刻反映了生命科学发展带来的法律与伦理困境:
患方(夫妻)的困境:物权支配与情感诉求的落空。 胚胎由夫妻的精卵结合而来,带有双方的遗传信息。在夫妻看来,这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在不能生育后,带回家作为纪念是人之常情。但现实是,他们有所有权,却无法直接“拿到手”。
医方(机构)的困境:合规运营与社会责任的重担。 医院并非有意霸占胚胎,而是如果将带有生命潜能的胚胎直接交给个人,一旦胚胎流入非法市场,医院可能面临极大的行政处罚甚至牵连违法犯罪。同时,长期的诉讼僵局也让医院承担着冻存成本与法律风险。
【争议焦点】法庭上的硬核交锋: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占有胚胎?
一审及二审法院围绕以下三个核心法律焦点展开了深度剖析:
1. 冻存同意书,是“保管合同”还是“医疗服务合同”?(法院认定:冻存胚胎是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延续和组成部分,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 夫妻作为所有权人,能否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这是本案最核心的冲突:私法领域的“法无禁止皆可为”是否适用于冷冻胚胎?)
3. 在诉讼期间及转移期间,胚胎冻存费该由谁承担?(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合同终止;但二审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进行了重要改判。)
【破局思路】司法智慧:物权受公序良俗限制的“受限返还”原则
面对这一法律难题,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极其精彩的裁判说理:
法院首先肯定了夫妻二人对胚胎享有当然的所有权及处置权。但是,法院指出:胚胎载有人类遗传物质和遗传信息,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能,较之民法上一般之物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和伦理性,是具有人格利益的伦理物,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和保护。关于对胚胎的特殊保护,第一,胚胎中潜在的伦理性和人格利益容易受到侵害。如果由个人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因缺乏有效监管,存在如代孕、胚胎买卖、性别选择、基因编辑等伦理风险,并衍生其他违法违规甚至犯罪行为;由于保存冷冻胚胎对保存方式、周边环境、操作技能等方面有严格要求,存在因个人保管操作不善致冷冻胚胎被损毁的风险,从而引发伦理纠纷。同时,由于胚胎携带人类遗传信息,是取自人体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属于遗传资源。个人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存在未经批准采集、保藏和使用遗传资源,甚至未经批准将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等公共安全风险。为规避上述风险,应当对有关胚胎的事项进行必要、适当的限制。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分别对胚胎及胚胎中携带的遗传信息的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以及相关技术的应用等作出了一定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各法律位阶对胚胎的特殊保护。第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所蕴含的道德、秩序等价值理念,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一般利益与一般道德的维护。有关冷冻胚胎的事项具有明显的善良风俗、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属性,权利人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应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即权利的行使应当避免引发或加剧胚胎存在的伦理风险、法律风险和公共安全风险。
综上,法院认为,虽然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享有所有权,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冷冻胚胎,有权对冷冻胚胎的实际用途进行监管,权利人要求医疗机构返还冷冻胚胎具有相应的所有权权利基础。但是,因权利人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存在难以避免的风险,基于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人对冷冻胚胎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合理限制,即“受限返还”,故权利人不宜直接占有支配冷冻胚胎。
【裁判结果】二审一锤定音:必须由合规机构接收,合同终止日合理延后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
1. 支持“受限返还”: 在夫妻二人向医院提供具备合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的同意接收函后十五日内,医院将6枚胚胎交付给该指定机构。
2. 明确合同终止时间(二审改判亮点): 考虑到夫妻寻找新机构需要时间,期间原医院仍在提供冻存服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判定冻存合同在医院实际将胚胎交付给新机构之日才算终止。(否则直接解除合同将导致胚胎保存在医疗机构期间失去合同基础造成无因管理,不利于胚胎的保护)
【律师解读】胚胎为何不能“带回家”?背后的四重深意与警示
本案表面上是一起简单的“要东西给不给”的民事纠纷,但客观评析其背后的法理,却牵涉到国家对于生命伦理的宏大布局。本案也为全社会及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
1. 立法痛点:上位法缺失,司法裁判发挥“压舱石”作用
客观而言,我国目前尚无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全国人大层级的专门立法。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仅为原卫生部颁布的部门规章,效力位阶较低。在法律存在一定空白的阶段,本案法官熟练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人体胚胎科研与医学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对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精神予以了确认,弥补了现阶段立法的不足。
2. 伦理红线:防范非法代孕,维护社会生育秩序
国家对“代孕”的态度是明确且坚决禁止的。如果允许冷冻胚胎直接返还给个人,脱离了医疗体系的监管,胚胎极易流入地下黑市,成为非法买卖、商业代孕的工具。法院的判决,实质上是在司法层面死死守住了禁止代孕的源头防线。
3. 弱者保护:防止女性身体遭受物化与剥削
胚胎的自由流通,必然催生地下代孕产业链。而在这一灰色链条中,底层女性的子宫极易沦为商品,引发性别选择、女性物化等严重的社会伦理灾难。限制胚胎进入市场,正是对广大女性权益最深层的保护。
4. 宏观防线:守护国家生物安全与遗传资源
经常被大众忽略的一点是:胚胎载有人类遗传物质,属于国家人类遗传资源。根据《生物安全法》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任何人不得未经批准采集、保藏遗传资源。任由冷冻胚胎在民间甚至跨国流通,存在基因数据外流、基因编辑等难以预估的公共安全风险。
实务建议
对于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而言,面对患者取回胚胎的诉求,切不可因惧怕医患纠纷而私下“通融”交还个人。在移交胚胎时,必须严格审核接收方的行政资质文件,留存书面接收函与交接记录,构建完整的合规防火墙。
对于具有辅助生殖需求的患方而言,应避免选择没有资质的黑中介、黑医院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操作,缺乏监管的医疗操作不仅存在巨大的健康安全隐患,同时也易引发伦理、法律纠纷,甚至人财两失。
科技的发展可以拓展生命的边界,但法律与伦理必须为其划定底线。个人情感值得同情,但人类的尊严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不容试探。

